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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10條

法官代表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法官兼院長、法官兼庭長或上級審法官(含調派辦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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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