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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之學者專家委員: 一、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參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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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