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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6條

司法院應於本會第一屆成立前及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函請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將各自推舉之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專家人選,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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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