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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款第四目,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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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