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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8條

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辭任法官代表。 二、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三、退休、資遣、辭職。 四、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 五、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 六、擔任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或職務法庭法官。 七、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他事由不為或不能繼續參與審議事務。 八、調任不同組別法院法官。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於出缺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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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