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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13條

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之 行為。 宿舍配住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配住權利,配住人並應即時將宿舍回 復原狀後騰空交回;配住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 生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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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