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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14條

宿舍之交還應向司法院秘書處 (所屬各機關總務單位) 辦理點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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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