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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 第18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管理
宿舍之維護、修繕等依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工宿舍維修辦法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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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各原單位配住宿舍(含租賃、典押房屋)規定事項…
第13條
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宿舍配住人違反前項規定…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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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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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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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及…
第19條
本規則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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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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