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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管理
本規則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各原單位配住宿舍(含租賃、典押房屋)規定事項…第13條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宿舍配住人違反前項規定…第14條宿舍之交還應向司法院秘書處(所屬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點交手續。第15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致招…第16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第17條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及…第18條宿舍之維護、修繕等依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工宿舍維修辦法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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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