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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第16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 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 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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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