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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0條

司法院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事項,設「延攬資深優良律師遴選 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二、議決各法院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 業領域有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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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