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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 第13條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 第 一 節 律師
依前條審議通過之律師,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列文 件,提送
第十九條
之審查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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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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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一、自行申請。二、司法院公開甄試。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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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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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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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召集人,餘由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
←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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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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