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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 第 一 節 律師
依前條審議通過之律師,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列文 件,提送第十九條之審查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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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