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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駐衛警察之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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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