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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第12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願退職: (一)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失能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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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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