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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醫療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私立學校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比照駐在單位人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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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