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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駐衛警察之遴選條件如下: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 二、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三、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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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