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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駐衛警察隸屬於駐在單位;執行勤務兼受當地警察局之指揮監督。 駐衛警察之升職、獎懲、考核、考成、解僱,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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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