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 第4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 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