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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第1條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與社會教育主要任務,以 推廣藝術教育,提高文化水準為目的,實施社會藝術教育,並輔導學校藝 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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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