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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第4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置所長,綜理所務,置副所長,襄理所務,置主任檢 定員、技正、課長、檢定員、管理師、助理管理師、技士、技佐、課員、 辦事員、書記,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縣度量衡檢定站置主任,綜理站務,置檢定員、辦事員、書記,必要時並 得置課長,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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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