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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第2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直轄於省 (市) 政府建設廳 (局) ,並受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 (以下簡稱標準局) 之監督指揮,其內部設二至四課,分別掌理左 列事項: 一、關於度量衡制度推行事項。 二、關於副原器及標準器保管事項。 三、關於標準器及檢定器校正事項。 四、關於地方度量衡檢定、檢查事務及其相關事項。 五、關於監督指導縣市 (區) 度政事項。 六、關於縣市 (區) 度政人員訓練事項。 七、關於度量衡器業者之營業督導管理事項。 八、關於文書、典守、印信、出納及庶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度政事項。 轄區不完整之省所設之縣度量衡檢定站 (以下簡稱縣度量衡檢定站) ,直 轄於縣政府,必要時得分課辦事,其有關監督指揮機關及職掌事項準用前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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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