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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第8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所內政 風業務;或由省 (市) 政府建設廳 (局) 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縣度量衡檢定站之政風業務,由縣政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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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