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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第9條

省、市度量衡量檢定所報經省 (市) 政府核准後,得於重要縣市 (區) 設 立檢定分所,置分所主任,並報請標準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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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