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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第7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視業務繁簡,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 或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所內人事管理事項。 縣度量衡檢定站,視業務繁簡,設人事管理員或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 人事業務,依法辦理站內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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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