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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第5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及縣度量衡檢定站,六職等以上人員於依法令任用後 ,由所 (站) 報請標準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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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