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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第6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視業務繁簡置會計員,或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課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所內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縣度量衡檢定站,視業務繁簡,置會計員,或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會 計業務,依法辦理站內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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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