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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 第14條
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第14條
科學館必要時得呈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附設科學儀器製造所或修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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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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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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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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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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