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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第3條

科學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由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呈請教 育部核准備案。由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廳 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由鄉、鎮市設立者,應由鄉、鎮、市公所呈報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廳備案。設立時應開具左列事項由呈報機關隨 文附送以憑審核: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經費 (分開辦、經常兩部門,並註明來源) 。 四、建築 (圖樣及說明) 。 五、設備 (詳列設備種類及件數) 。 六、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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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