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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第5條

科學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館 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分別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遴選 合於本規程第七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上級 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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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