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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第2條

各省市 (直轄市) 應設省、市立科學館至少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稱上 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各縣市得設縣市立科學館,各鄉、鎮、市視其需要亦得設立鄉鎮市立科學 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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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