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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3條

稽徵機關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對於稅款解繳錯誤之補退稅款作業如下: 一、補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稽徵機關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後將款項繳入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並將處理結果填於上開表單回報稽徵機關。 二、退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稽徵機關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後填妥相關資料回報,並由稽徵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專戶支票或由專戶匯入金融機構指定帳戶,退還代收該稅款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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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