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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5條

各項稅捐本稅、滯納金、加計利息等一律收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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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