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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7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之辦公時間,以稽徵機關之辦公時間為原則;如縮短派駐服務時間者,應在稽徵機關辦公處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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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