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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4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賠償。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得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五倍,要求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逾期一日以上催辦。 二、 逾期三日以上警告。 三、 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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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