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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10條

評委會應依學校教育階段之訓練目標、運動種類項目,及運動團隊之發展條件等因素,擬訂教練績效評量基準;其評量類別及配分比率,規定如下: 一、訓練指導績效: (一)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二)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一)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二)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前項評量類別、配分比率及其評量要項,規定如附表。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增聘教練之績效評量,其配分比率由評委會擬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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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