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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7條

評委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教練績效評量服務成績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評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評委會為第一項決議時,依第九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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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