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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4條

評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有關教練績效評量之作業程序。 二、依本準則擬訂有關教練績效評量之基準。 三、評量有關教練之訓練、指導、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及服務成績。 四、其他有關教練評量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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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