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 第6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6條

評委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