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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 第8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8條
評委會進行審議時,得邀請受評量教練、關係人、學者專家、受評量人服務學校或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到會說明。 績效評量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評委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以上進行現場訪視後,於會議時提出報告。 評委會為教練績效評量服務成績不通過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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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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