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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9條

評委會委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並不得與受評量教練及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評委會委員對評量事件之審議及相關事項,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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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