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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3條

為辦理教練之績效評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應設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教練轉換學校者,其績效評量由現任服務學校之該管評委會,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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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