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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 第10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10條
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向本部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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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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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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