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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2條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分為一般運動教練及身心障礙運動教練,並依其專業能力分級如下: 一、一般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國家級四級。 二、身心障礙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級。 前項運動教練,依國際競賽運動規則所定運動種類,區分為各級各種類運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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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