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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 第8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8條
審定結果應通知申請人;審定通過者,由本部發給運動教練證書;未通過者,申請人得申請複查。 申請人申請複查者,應自收受前項通知書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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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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