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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4條

一般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五至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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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