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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7條

本部為辦理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得組成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教練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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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