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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已取得運動教練資格者,應予撤銷: 一、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四、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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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