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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6條

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符合附表一至附表七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審定前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前項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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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