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 第13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13條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通過、撤銷或廢止之名單,本部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