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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第13條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3條
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不符
第六條
第一項之情形或其自律事實逾送交自律期間者,應決議不付處置。 自律事實因逾送交自律期間而不付處置時,不影響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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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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